北京市粮食局关于规范本市粮食经营统计台账的通知
(京粮发[2005]99号)
各城近郊区商务局、远郊区县粮食局、北京粮食集团公司:
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规定,市粮食局制定了《北京市粮食经营统计台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粮食经营统计台账的依据和重要意义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第十三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针对调查对象的不同情况,规范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制度,能够真实反映企业粮食经营活动、准确掌握社会粮食流通情况,对于搞好粮食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加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工作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二、粮食经营统计台账的填制对象
粮食经营统计台账,是根据粮食(包括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下同)经营原始记录,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情况,按照粮食统计制度要求进行记载的专门账簿。凡在本市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进出口的粮食经营者,以及以粮食为生产原料的饲料企业、工业企业和养殖企业等转化用粮企业,都要填制《北京市粮食经营统计台账》。
三、粮食经营统计台账的具体要求
(一)市粮食局负责统一制定和规范全市粮食经营统计台账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各区县粮食行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指导培训和监督检查粮食经营者和转化用粮企业建立粮食经营统计台账。
(二)粮食经营者和转化用粮企业应根据有关原始记录凭证填制粮食经营统计台账,对粮食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据如实记录,并据此填报统计制度规定的粮食统计报表,要保证原始记录凭证、统计台账和统计报表中各项数据的一致性,保证与业务、财务等账目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三)粮食经营者和转化用粮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妥善保存粮食经营统计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统计工作时有权查阅、审核、复制被检查企业的统计台帐,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