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非法采矿、
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矿[2005]744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促进依法行政,现将《北京市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的鉴定(以下简称价值鉴定)工作,依法惩处矿产资源犯罪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土资源局及其区、县分局在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中,对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涉嫌犯罪,需要进行价值鉴定的,或者根据司法机关的请求进行上述鉴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价值鉴定结论,作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属于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请求所出具的鉴定结论,交予提出请求的公安、司法机关。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出具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或者国土资源部委托的价值鉴定结论。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设立“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负责审查有关鉴定报告并提出审查意见。
鉴定委员会由主管副局长任主任,以矿产资源开发处、执法监察大队、矿产资源勘查储量处、地质环境处、地热处、法制处负责人为成员,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审查。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矿产资源开发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