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1994年11月17日洛阳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2月27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1年10月31日洛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2002年1月16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县(市)、吉利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全面规划,配套建设,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吉利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城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园林、规划、公用事业、卫生、水利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公民养成良好的环境卫生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