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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5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3月31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五年四月十五日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12月24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对《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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