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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2005)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5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已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劳动力市场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中的“招用外来劳务工的,应当出示劳动行政部门核发的用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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