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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的决定(2005)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的决定》已经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6月28日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的决定

(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汕头经济特区旅游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十一条第(二)、(五)项。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一款中的“旅游经营者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境外的旅游经营者在特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的,必须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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