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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审通[2005]43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现将我局制定的《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配合执行。

                          珠海市审计局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珠海市审计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增强审计工作透明度,促进廉政建设,保证审计机关公平、公正执法,依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珠海市审计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全部实行审计公示,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三条 珠海市审计局在送达审计通知书的同时在被审计单位内部公告栏或显著位置张贴《审计公示》(见《审计公示》示例)一份。《审计公示》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项目的法律、法规依据;
  (二)审计项目名称、范围及审计方式;
  (三)开始实施审计的时间;
  (四)反映情况和提供线索的方式、范围和要求;
  (五)审计组在审计期间的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
  (六)审计机关接受举报电话;
  (七)审计廉政纪律监督电话;
  (八)审计机关名称、公示日期。
  第四条 公示期原则上不超过十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分管局长批准可延长,但不超过审计项目实施期间。
  第五条 珠海市审计局及其工作人员应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切身利益,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违者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条 举报人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不得借机诽谤或诬告,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示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撕毁张贴的《审计公示》,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 各区审计局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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