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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一)组织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政府、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了解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状况,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督促直接责任人抓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抓好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和部署。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规划,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定期主持召开会议,听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汇报,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定期组织并参加食品安全检查和调研活动,掌握本地区、本部门食品安全状况,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三)组织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负责指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四)组织、参与重要食品安全宣传活动。

第三章 责任考核和监督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考核: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考核各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二)区人民政府负责考核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所属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具体考核工作由区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食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及制度建设等方面情况。
  (三)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情况。
  (四)食品安全责任人为完成和落实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和监管职责所采取的措施。
  (五)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情况。
  (六)依法查处有关责任部门、食品安全责任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情况。
  (七)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十四条 考核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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