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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珠海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珠府[2005]125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珠海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有效防止和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我市食品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适用于本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建立和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责任到人,严格责任追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具体监管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有权向上级政府或者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下级不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情况。接到举报的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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