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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说明:1.如须验收的污染防治设施过多,可复印本页填写。
      2.“运行效果”和“监测项目”应包括所有验收项目相关数据,必要时可加附页填写。
      3.年去除量=日排放量 ×(处理前浓度-处理后浓度)× 年生产天数×N
      4.年排放量=日排放量×排放浓度×年生产天数×N
       其中N为换算系数,一般N为:废水10-3;废气10-6
       日排放量(单位):废水(t/d)、废气(立方米/d);浓度(单位):废水(mg/L)、废气(mg/立方米)

┌─────────────────────────────────┐
│附属污染防治设施验收的情况:                   │
├─────────────────────────────────┤
│环境工程设计情况:设计单位:负责人:深圳环境工程技术资格等级:电话│
│:工程预算资金:设计费:设计开始时间:设计完成时间:设计单位对工程│
│评语:                              │
│                                 │
│                                 │
│                         设计单位(公章) │
│                          年 月 日  │
├─────────────────────────────────┤
│环保工程施工情况:施工单位:负责人:深圳环境工程技术资格等级:电话│
│:工程造价:其中:土建费:设备费:设备安装费:其他费用:施工开始时│
│间:施工完成时间:施工单位对工程评语:              │
│                                 │
│                                 │
│                         施工单位(公章)│
│                           年 月 日  │
├─────────────────────────────────┤
│企业对工程验收意见:                       │
│                                 │
│                                 │
│                         负责人(签章):│
│                          年 月 日  │
├─────────────────────────────────┤
│环保部门参加验收人员(签字)                   │
│                                 │
│                                 │
├─────────────────────────────────┤
│环保部门验收意见:                        │
│                                 │
│                                 │
│                             (公章)│
│                             经办人:│
│                             审核人:│
│                            年  月 日│
├─────────────────────────────────┤
│说明:                              │
│                                 │
│                                 │
└─────────────────────────────────┘


  填表须知

  一、本表一式3份均须用不褪色墨水笔填写,不得复印,涂改无效。
  二、本表各栏项目,均须认真填写;其中年去除量及年排放量还须根据公式计算得出(计算公式见说明)。
  三、本表未尽事宜,可附文说明。
  四、本表批复后返回申请人1份,留作生产和经营管理的合法依据,须妥善保管。

  07号许可事项: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发布)第五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予以许可:
  (一)因产品、工艺改变,排放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污染防治设施不再适用的;
  (二)排放污染的设施易地改造、搬迁,配套的污染放置设施需拆除、迁移或停止使用的;
  (三)污染物纳入其他处理系统的;
  (四)因停产10日以上需同时停止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
  (五)污染防治设施需更新、改造、更换和扩容的。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书(原件1份),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污染防治设施的基本情况和运行情况;
  (二)更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原因;
  (三)更改、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后排放污染物达标的保证或补救措施;
  (四)污染防治设施重新安装、使用的时间等(拆除设施的需提交停产证明材料或说明)。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提交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递交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深圳市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查批复》,取得批复后方可拆除污染防治设施的,无有效期限;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期限核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许可后方可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8号许可事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三)《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八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新车登记后申请: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在用车申请:
  (一)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受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单位提供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新车登记后申请:申请人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申请人换领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合格凭证。
  在用车申请:申请人到受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委托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业务单位进行排气污染检测--检测数据通过数据传输系统实时传送到深圳市机动车排污监督管理中心--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核准--申请人换领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合格凭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1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合格凭证”。
  高排放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合格凭证有效期为半年;一般排放的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合格凭证有效期为1年。
  高排放车型具体查询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发布的“深圳市高排放车型目录”。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二)自核准之日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重新检测:
  1.排气污染定期检测不合格的;
  2.排气污染抽检不合格的;
  3.排气污染路检不合格的。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申请人在合格凭证有效期截止前1个月重新申请。

  09号许可事项: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一、行政许可内容
  在深圳范围内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
  (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拟退役或关闭;
  (二)对有关设备、剩余废物和其他有毒有害残余物进行处理,并通过环境影响报告的评审。
  法律依据:《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申请书(原件1份,加盖公章);
  (二)现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状况,以及关闭以后拟采取消除环境影响的措施报告(原件1份,加盖公章);
  (三)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原件1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无。
  七、行政许可受理机关
  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审核--申请单位领取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深圳市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关闭、闲置、拆除审查批复》,无有效期限;闲置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的,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申请人申请的期限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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