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有负责医疗废物处置效果检测、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
4.具有保证医疗废物安全处置的规章制度;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
(三)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
2.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
3.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法律依据:《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
十六条、第
二十条;《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第
二十九条。
五、申请材料
(一)广东省或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原件3份);
(二)提供建设方工商部门注册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拟使用场地的证明材料(场地所有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五)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原件1份);
(六)《深圳市经营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报告》(原件1份);
(七)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
1.从事危险废物经营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2.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或与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的企业签订的有效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有关处理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试验书籍或科学论据;
5.不能利用废物或残渣的合法去向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6.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一)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二)国家环保总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初审有关表格,待定。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综合类经营许可由国家环保总局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决定;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收集许可由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医疗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审核并作出决定;
(二)危险废物综合类经营许可程序:
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
2.处置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
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
申请人向深圳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递交申请材料--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国家环保总局或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作出决定。
(三)其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作出决定。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九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审核后,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予以出具《深圳市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初审的批复》;
申请医疗废物类及收集危险废物类经营许可证,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予以许可后分别核发《深圳市医疗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深圳市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法律依据:《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十三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初审合格的批复后方可向国家环保总局、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
取得医疗废物类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医疗废物经营活动;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从事机动车维修活动中产生的废矿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废镉镍电池的危险废物收集经营活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深圳市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_________(章)
经营方式:_________收集
地址_________
邮编电话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申请日期_________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
│企业性质│ │
├────┼────────────────────────────────┤
│主管部门│ │
├────┼──────┬────┬─────┬─────────┬────┤
│注册资金│ │投资总额│ │总产值(万元/年) │ │
│ │ │ │ │ │ │
├────┼──────┼────┴─────┴────┬────┴────┤
│职工人数│ │ 专业技术人数(个) │ │
├────┴──────┴───────────────┴─────────┤
│ 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
├────┬──────┬───────────────┬─────────┤
│ 姓名 │ 职称 │ 毕业学校、专业 │从事环保专业年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收集危险废物是否有收集危险废物操作上岗证:是□否□ │
├─────────────────────────────────────┤
│收集的危险废物名称、类别、数量、特性、来源: │
├─────────────────────────────────────┤
│危险废物收集服务能力范围: │
├─────────────────────────────────────┤
│危险废物运输工具: │
├─────────────────────────────────────┤
│危险废物运输过程中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 │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规模、设备、设施: │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的过程中污染因素分析及二次污染物产生情况: │
├─────────────────────────────────────┤
│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过程中防止二次污染的主要措施: │
├────┬────────────────────────────────┤
│证书种类│经营方式:收集收集危险废物种类或名称: │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负责人: │
├────┼────────────────────────────────┤
│市固体废│( )经初步审核,建议同意发给该单位收集许可证书收集│
│ 物 │危险废物种类或名称: │
│管理中心│ ( )经初步审核,建议不发给该单位收集许可证书 │
│初审意见│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负责人: │
├────┼────────────────────────────────┤
│环保主管│( )经审核,同意发给该单位收集许可证书经营危险废物 │
│部门意见│种类或名称: │
│ │ ( )经审核,不同意发给收集危险废物许可证书 │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经办人: 负责人: │
├────┼────────────────────────────────┤
│环保部门│( )同意发给该单位收集许可证书经营危险废物种类或名│
│主管领导│称: │
│ 意见 │ ( )不同意发给收集危险废物许可证书 │
│ │ │
│ │ │
│ │盖章: 年 月 日 │
│ │主管领导: │
└────┴────────────────────────────────┘
04号许可事项:污染物排放许可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生产经营活动中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废渣、粉尘、恶臭、噪声、振动、放射性等污染物。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正)第
十五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84号)第
十条;
(三)《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04年9月24日广东省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
十八条;
(四)《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第
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申请单位具备下列条件方予许可:
(一)申请单位经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
(二)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三)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不超过污染物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已建成投产的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超过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发给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治理任务经验收合格的,发给污染物排放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发证,临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自行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
十条;《
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
十八条。
五、申请材料
(一)《全国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与变更申报表》(原件2份);
(二)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和验收的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由法定监测机构出具的证明申请单位排放的污染物,符合排放浓度(强度)控制指标和允许排放总量的监测报告和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