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修改<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部分内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8月16日 实施日期:2006年8月16日)修改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11月14日 深环〔2005〕324号)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10项)
编号 行政许可事项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2 建筑施工噪声许可
3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4 污染物排放许可
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试运行
6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投入生产或使用
7 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许可
8 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核准
9 关闭、闲置或拆除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场所
10 危险废物转移许可
01号许可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对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十三条;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
(三)《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发布)第
九条、第
十条;
(四)《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7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
二条、第
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建设项目方予批准:
(一)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优先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置防治污染设施;
(二)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符合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三)建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四)环境影响评价表明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修正)第
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
十八条;《
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四条、第
六条。
五、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首页由主要投资单位加盖公章,尾页由法人代表签字);
(二)Ⅰ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并附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及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原件1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
Ⅱ类项目:提交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原件2份,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及法人代表签字,附电子文档);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使用场地《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盖章)(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计划部门立项批文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附范围图)(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十六条、第
二十一条、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二)、(三)、(四)项由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环境保护局信息网(http://www.szepb.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Ⅲ类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二)Ⅰ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和Ⅱ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在办事窗口递交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承诺的时限内凭收文回执到办事窗口领取环保立项批复文件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通知,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完成后交办事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领取正式批复文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Ⅲ类项目: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批复。
(二)Ⅱ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送后30日内正式批复。
(三)Ⅰ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附件报送后60日内正式批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二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予以许可后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无有效期限。但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建设项目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二十四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批复后方可投入建设。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以下内容由企业填写(必填)
┌─────┬────────┬────────┬────┬────┐
│环保局编号│ 收文日期 │ 流域代码 │行业代码│经济类型│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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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号 │200 年 月 日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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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分类情况 │ 所在行政区 │
├──┬───────┬───┼──┬──┬──┬──┬───┬──┤
│Ⅲ级│ Ⅱ级 │Ⅰ级 │罗湖│福田│南山│宝安│龙岗 │盐田│
├──┼───────┼───┤ │ │ │ │ │ │
│ │ │ │ │ │ │ │ │ │
└──┴───────┴───┴──┴──┴──┴──┴───┴──┘
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申请表
(生产类)
建设项目名称:___________
主要投资单位名称:_____(公章)
深圳市环境保护局制
一、建设项目概要
1.1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
项目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
项目建设地址________________
1.2 是否水源保护区:是 □否 □;是几级区:准 □ 二级 □ 一级 □
1.3 生产(经营)行业及主要产品。
1.4 员工总数____人。
1.5 项目总投资万元人民币;拟用于防治污染资金万元人民币。
1.6 项目法人代表_______
┌────────────────────────────┐
│附:项目法人代表身份证影印件 │
├────────────────────────────┤
│ │
│ │
│ │
│ 请在框内涂胶水张帖身份证影印件 │
│ │
│ │
│ │
│ │
└────────────────────────────┘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1.7 联系人姓名________
深圳市联系电话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
1.8 拟投产日期___年__月
1.9 建设性质:________(新建、改建、扩建、更名、迁建)。
二、项目拟选建设地址周围的主要街道、单位、建筑分布状况示意图(如非占用整栋厂房,须注明上下层企业情况)和经营地地界地点坐标
界址点坐标:示意图: 北
↑
┌──────────────┬──────────────┐
│ X坐标 │ Y坐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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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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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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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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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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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设项目特征(请在隶属项目特征前的“□”内划“√”)
□ 3.1 属于非生产性项目。
□ 3.2 属于工业生产项目(申报此项者,填报第“四”部分)。
□ 3.3 属于其他建设项目,包括医院、开发区、围海造地、水利工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干线、电讯工程、仓储业、污水处理厂等(申报此项者,填报第“五”部分)。
四、工业生产项目(本表填不下,请加附页)
4.1 主要产品(年产量):
┌──────────────┬─────────────┐
│ 名称 │ 数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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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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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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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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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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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主要原料(年)
┌──────────────┬─────────────┐
│ 名称 │ 数量(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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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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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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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主要设备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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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 │规格(型号)│数量(单位)│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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