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车厢内标明营运收费标准、线路名称和经营者名称,张贴线路走向示意图、乘客投诉电话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本条例制定的乘车规则;
(五)采用无人售票方式营运的,应当在无人售票营运车辆上设置符合规定的投币箱、电子读卡机和电子报站设备,并保持其完好;
(六)按照规定统一制作、悬挂线路营运服务标志,在车厢内设置老、弱、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
(七)服从政府因城市建设、突发事件、抢险救灾以及重大活动等需要采取的临时措施;
(八)按照规定为免费乘车群体提供营运服务。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乘务员从事营运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持证上岗,文明服务;
(二)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三)维持车厢内的乘车秩序,维护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四)保持车容整洁、美观,做好安全行车提示,积极疏导乘客,及时向乘客报清线路站点名称和车辆行驶方向;
(五)不得越线(站)营运,不得在站点滞留拉客,不得无故拒载或中途逐客,不得在站点外上下客;
(六)按照规定的票价收费,向乘客出具等额车票凭证,执行查验票证规定;
(七)车辆在运行中发生交通事故或因故障不能继续行驶时,应及时安排乘客免费转乘后序同线路同方向营运车辆或者另调派车辆;
(八)遵守客运服务规范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舒适的客运服务的权利。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绝支付或者要求退回车费:
(一)未明码标价或者未按照规定票价收费的;
(二)未提供合法有效的车票的;
(三)空调车辆未按照规定开启空调设施和通风设备的;
(四)装有电子读卡机的车辆因电子读卡机未开启或者发生故障,致使持有电子乘车卡的乘客无法使用电子乘车卡的。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台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有序上下车;
(二)主动投币、刷卡、购票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易污损或者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乘车;
(四)不得携带宠物乘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