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第十四条 工会各级组织应当通过劳动关系预警机制,对重大劳动争议问题进行预测、预报、预防。对工会发出的预警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政府委托,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工作,督促落实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的各项政策和待遇。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当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政府在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成立涉及职工利益的社会性管理机构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的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属于财政负担的工会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划拨给同级地方工会。新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自工会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按照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待建立工会组织后,再按规定的比例返还该工会。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应当如实向工会提供职工人数和职工工资总额的相关数据。
  工会经费的支出应当由所在单位工会负责人审批。
  第十八条 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下级工会经费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必要时,对下级工会有投资、拨款补助的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经费划拨以及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财务清算等进行审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当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拨缴工会经费情况进行监督,查阅有关资料,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无正当理由少缴、拖延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