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的通知
(2005年12月27日 深人发[2005]87号)
为科学、客观、公正地做好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5〕1号)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评审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评审工作,确保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正,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改革和完善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05〕1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的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包括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享受深圳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第三条 专家评审工作应当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深办发〔2005〕1号文有关选拔条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四条 每届评审时,由市人事局根据申报人从事专业情况,邀请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若干评审组按专业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
第五条 评审组的职责是对申报人的业绩、成果等进行评价,并形成专家推荐意见报市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专家推荐意见作为选拔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 评审组的成员一般从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中挑选,特殊情况的,可从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或业内认可的专家中挑选。
评审组成员不少于3人(含3人),其中1人为召集人。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 召开评审会前,由市人事局组织评审组成员学习有关规定,通报评审材料审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