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2005修正)

  (二)购买高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
  (三)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补贴人员的范围和标准;
  (四)超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人审批限额的;
  (五)其他重大财务开支事项。
  第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等专用基金。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每年度终了应向村民会议、村民小组会议报告专用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有价证券由出纳保管,除在会计分类账上设立账户外,应设立证券登记簿。有价证券兑付后,本息及时转入现金账。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应用于固定资产损耗价值的补偿和重置更新。
  第十九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大、中型固定资产的变卖和报废处理,应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固定资产实行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的,应当根据入账价值或评估价值合理确定承包金或租金,并把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纳入承包或租赁合同。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生产经营项目或固定资产的承包方案及承包指标,应分别经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并确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每年年终应全面核算本年度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搞好承包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准确地计算出可分配收益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收益分配方案。收益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小组会议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财会人员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将财会资料分类整理,及时归档。不得散失、损坏、涂改或擅自销毁财务档案。
  财务档案的销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