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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2005修正)

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
(1995年8月25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1月19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10月29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3月3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农村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财务管理,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不受损失,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财务管理是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的财务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财务管理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乡(镇)的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业经济管理机构负责。
  农村会计工作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 农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坚持为发展集体经济服务。
  第五条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合理筹集资金,加强经济核算,搞好收益分配,监督指导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六条 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农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财会人员与职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应配备财会人员。
  村民小组根据实际情况,配备财会人员,也可建立联组会计,分组设立账目。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的主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财会人员。
  第八条 农村财会人员的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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