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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生产加工业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结合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实际,确定本单位的监管重点,确保职责履行到位、监管措施到位、整治效果到位。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部署阶段(2005年12月25日前)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监管部门按照各部门的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分工,确定整顿规范目标和工作措施,做好动员部署工作,对整顿工作做出周密安排。各区和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在2005年12月25日前,将工作计划或工作方案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6年2月底前)
  各相关监管部门要结合企业巡查等措施,通过“排查建档”的办法,进一步完善辖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档案,完善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基础,消除监管盲点,突出监管重点。同时,根据生产条件、质量管理能力、产品检测能力、质量诚信记录以及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等企业质量安全保证能力的不同,实施分类监管,针对性地加强监管。
  质监部门要会同卫生、农林渔业等部门尽快清理企业备案标准,加强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严格要求企业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强制性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要求。对企业产品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检验方法低于或不同于国家、行业、地方推荐性标准的,由技术委员会专家审查组审核其科学合理性;不能通过专家审查组审查的企业产品标准,不予备案,企业也不得据此组织生产。
  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清无”行动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无证无照食品生产加工行为的清查力度,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以及相关监管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切实建立起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清理整顿效果。
  相关监管部门要遵循积极稳妥、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深圳实际,制订《深圳市豆制品卫生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豆制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制度,逐步建立完善豆制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制度,
  进一步加大豆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切实提升我市豆制品的生产水平和卫生质量。
  相关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加工食品行为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必须依法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防止以罚代刑、以收代罚、罚过放行和随意处罚现象的发生。有效遏制制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违法犯罪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6年3月10日前)
  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监管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组织对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并将整顿工作情况和验收结果于2006年3月10日前报送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将组织质监等部门对完成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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