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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十六条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元罚款;
  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的,可处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早、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不能保持场内及周边环境整洁,没有做到垃圾日产日清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渣土和材料,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地没有按照规定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条规定,运载泥土、沙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没有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造成泄漏、散落或者飞扬的,责令行为人即时清除;行为人拒不清除或没有能力自行清除的,由环境卫生专业组织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行为人承担,并可对行为人按污染路面处以每延长米10元的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举办庆典、文化、体育、展销等活动的单位不能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没有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及产生的废弃物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擅自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牛、驴、骡、马等家畜家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拒不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第三十八规定,工业垃圾、建筑垃圾等非有毒有害垃圾不在指定地点排放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每吨500元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倒,或者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垃圾收集设施中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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