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中型公共建筑物、构筑物,风貌建筑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四)户外广告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广告设置单位负责;
(五)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外檐面装修的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由建设单位按照规范设置夜景灯饰设施。
第二十四条 夜景灯饰、照明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出现故障或者残缺时,产权人或者使用者应当及时修复。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卫生
第二十五条 公共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包装品、传单、饮料瓶(罐)、口香糖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城市道路、公园、广场、绿地等场所和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废弃物;
(五)其他有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居民应当自觉维护居住区的整洁,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垃圾。
第二十七条 早、夜市和其他集贸市场的管理单位或者主办单位,实行开、闭市全程保洁,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并按照垃圾日产生量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早、夜市的经营者应当有自备的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所经营摊位的整洁。
第二十八条 公园、绿地、花坛、道路绿化隔离带等应当保持整洁,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清除垃圾杂物。在道路两侧栽植、修剪树木及花卉或者浇水、伐树等作业产生的枝叶、泥渣土,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不得污染道路及周边环境。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污物。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
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工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
施工工地出口应采取硬铺装、水洗等方式,防止车轮带泥污染城市道路。
第三十条 运载泥土、砂石、水泥、煤炭、垃圾等易飞物和液体流体的机动车辆应当采取覆盖或者密封措施,防止泄漏、散落或者飞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