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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的建筑物进行户外装修的,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七条 拆迁、新建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做到:设置围档、标志;材料、机具堆放整齐;渣土及时清运;停工场地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及时平整建设工地,清除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并拆除施工临时设施。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置管理

  第十八条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各项安全技术规范,不得妨碍道路交通和市政公用设施的使用,不得有碍市容市貌。
  第十九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经同意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规格、式样、材料、版面在规定的期限内设置。
  设置期满后10日内,由设置单位自行拆除。需要延期设置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禁止随意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画及张贴广告和宣传品。
  禁止在人行天桥、立交桥、主要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擅自派发、悬挂宣传物品。
  责任人负责清理责任区内违禁涂写、刻划及张贴的广告和宣传品。
  第二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施由设置单位检查、维护、维修、更换、拆除,保持整洁、美观、安全。图案、文字模糊、陈旧、污损、变形或其他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广告设置单位自收到书面整改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必须进行修补或拆除。
  第二十二条 设置的户外广告版面闲置时间不得超过15日,逾期未能及时发布广告的,由广告设置者以公益性广告填充版面。

第四节 夜景灯饰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按照下列规定设置:
  (一)大中型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花坛、绿地等公共场所的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二)经营性单位夜景灯饰、照明设施的设置,由经营者负责;非经营性的,由使用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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