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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八条 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有关单位、个人(以下简称责任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具体责任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一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十条 城市道路路面及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定期维护或更新,使其保持完好、整洁。设在城市道路路面和两侧的各类公共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城市容貌标准。
  各类导线、管线实行地下敷设应当统筹安排。城市新区建设时,各类导线、管线,应实行地下敷设;老城区应当结合改造实行地下敷设。
  第十一条 挖掘城市道路、维修管道及清疏管道、沟渠产生的淤泥、污物,应当及时清理,保持路面整洁,并及时恢复道路容貌。
  第十二条 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的,应当按照指定的区域和规定的时间组织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摆放商亭;
  (二)房顶搭棚、设架,堆放杂物;建筑物外墙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三)经营场所外设置摊点、堆放物品;
  (四)露天维修加工、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

第二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四条 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对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外部定期进行清洗或粉饰,对破损、危险或者影响市容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及时组织整修或拆除。
  第十五条 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不得设置实体围墙,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透景分界内外应当保持环境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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