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室外公共消防供水设施。
城市室外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半径5米内禁止圈占、压埋。
第十九条 水表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安装使用。并按照规定进行周期检定,定期更换。
水表的清洗、更换必须由当事人双方共同核准认定。
第二十条 用户投资建设的支线连接阀门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的连接点之间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含支线连接阀门),应当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统一管理、维护。
支线连接阀门至用户水表部分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该部分供水设施产权人维护。需要移交给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维护的,应当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用户供水管道无支线连接阀门的,建筑物墙外5米(含5米)以外的供水设施,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维护;5米以内的供水设施,由建筑物产权人维护。
用户水表后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房屋产权人维护。
第二十一条 二次供水贮水箱(池)的进水孔、溢流孔,排污孔必须配有防护装置。贮水箱(池)必须设在单独用房内,并加盖上锁:
第二十二条 二次供水贮水箱(池)的溢流管和排污管不得与排水设施直接连接;贮水箱的溢流管出水口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30厘米;贮水箱(池)不得与锅炉的膨胀水箱、补给水箱相连接。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二次供水贮水箱(池)必须采取防腐措施并严格清洗消毒,注水后应当由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应行全项水质化验。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设施投入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
申请办理《二次供水设施使用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二次供水设施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二)提交二次供水设施运行调试合格报告单;
(三)提交技术监督部门认证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全项水质化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