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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六)居务公开
  居务公开的责任单位为各居民委员会。
  居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为居民服务的项目和实施情况;各项经费的收支情况以及涉及居民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居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以我市各社区公告栏、业主信箱、宣传资料等形式公开或告知。
  (七)企务公开
  企务公开的责任单位为市、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农村城市化后的集体股份公司。
  企务公开的重点内容: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投资、重要人事任免、大额度资金的调度使用;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贷款、担保及财务审计情况;企业改革、改制方案,企业兼并、破产的资产处置和员工补偿安置方案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及员工股份、分红、工资标准、奖金分配情况等。
  企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以我市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和农村城市化后的集体股份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等为基本形式,以企业的公告栏等为补充形式。同时,还可采用主管部门网站、企业内部局域网等形式公开或告知。
  三、保障制度
  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法务公开、校务公开、医务公开、居务公开、企务公开的组织实施工作,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政府办公厅、市委政法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牵头负责。其中,市国资委配合市总工会,具体负责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务公开工作;各区指定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区属企业和农村城市化后的集体股份公司的企务公开工作。市纪委负责“阳光工程”的组织协调工作,并与市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每年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一次“阳光工程”实施情况(各区参照上述组织形式组织实施各区的公开工作)。
  各牵头负责单位和责任单位要认真建立并落实以下制度。
  (一)公开事项告知制度。各牵头负责单位要尽快制定实施本《意见》的具体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各责任单位编制和落实公开内容目录。由于本《意见》规定的重点公开内容未包括应该公开的全部事项,所以,各责任单位要以本《意见》规定的内容和上级规定应该公开的事项为重点,结合本系统、本单位实际,将全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事项,以及公开形式、范围、时间等,编制成公开内容目录,报牵头负责单位批准后公布,并按目录实施公开。同时,要根据工作任务和社会需求变化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开内容目录,不断扩大公开事项范围。
  (二)依申请公开和投诉问责受理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就未统一公开或涉及自身利益的事项,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署真实姓名、附有效证件,向有关责任单位提出公开申请或就公开工作投诉问责;有关责任单位接到申请或投诉后,应当登记并当即或最迟在十个工作日内,通过适当方式答复公开申请或投诉问责的核查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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