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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党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以我市各级党组织的党内文件和党内会议等形式公开。必要时,可参照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向社会公开。
  (二)政务公开
  政务公开的责任单位为各级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和派出机构,负有行政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
  政务公开的重点内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重大决策、工作目标及实施情况;依法应当公开的突发事件及处理情况;安全生产的重大情况;食品药品安全的重大情况和日常监管的抽检结果;行政处罚依据、标准和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水、电、油、气和公共交通等价格调整听证情况及价格调整结果;政府部署重要工作任务的进展落实情况;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和备案事项的设定、变更及办理程序和结果;财政资金帐户管理,各项基金、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情况;各单位财政预算执行、临时请款的立项、审批和使用及审计结果;基本建设项目、公益项目、应急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单位、中标单位、中标价格和工程结算;政府采购的物品种类、招投标过程、中标单位和中标价格;土地储备和管理使用情况,土地征用计划、用途,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及结果,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拍卖情况,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计划、标准和结果;市政公园、公共道路绿化等生态资源规划的实施及进展情况;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情况;社会捐赠及其分配、使用,社会救济、优抚、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安居房、经济适用房分配标准、分配程序及分配结果;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机构和人员编制及调整情况,招录人员的标准及录取结果;政府投资、绩效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处理情况;对失职、渎职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以及人大议案和政协提案的办理情况。
  政务公开的主要形式:以我市各级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言人、政府指定的新闻媒体,政务咨询和听证会,办事服务场所的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形式公开或告知。
  (三)法务公开
  法务公开的责任单位为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监狱、劳教管理部门。
  法务公开包括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
  审判公开的重点内容:立案条件、立案结果、不立案依据;缓交和减免诉讼费用条件、审批程序及结果;庭前准备工作内容、程序和时限;案件审理进度,延长法定审限的依据及批准机关;裁判文书以及案件执行措施、进度和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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