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5年12月20日 深办发[2005]15号)
《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阳光工程”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各项公开工作,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政府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透明度,根据市第四次党代会部署和《深圳市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的要求,现就大力实施“阳光工程”提出如下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社会公平、和谐为宗旨,在现有政务公开、企务公开、居务公开的基础上,拓展为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法务公开、医务公开、校务公开、居务公开、企务公开,重点加强对全市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等公共权力运行、公共资源配置和公共服务行为的监督,努力实现阳光管理、阳光执法、阳光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二)基本原则
实施“阳光工程”要遵循依法公开,真实具体,及时便民,民主监督的原则。即:公开工作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公开的内容应实事求是,禁止弄虚作假;常规信息定期公开,非常规信息即时公开,各项公开一律实行免费;公开工作应主动接受民主评议、公众评价和社会舆论监督。
二、各项公开工作的责任单位、重点内容和主要形式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外,凡社会普遍关心、关系公众利益、涉及公平正义的管理、服务和执法事项,都应在适当范围内,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开;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事项,应以书面等形式直接答复和告知。
(一)党务公开
党务公开的责任单位为各级党组织及派出机构。
党务公开的重点内容:党委、纪委年度工作报告;党组织作出的重要决定和决议;党组织部署的重要工作及实施情况;查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党委(党组)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情况;拟录用、任免、交流、奖惩干部的情况以及年度党费收缴、开支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