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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大学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深圳大学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21日 深府[2005]204号)


  《深圳大学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大学城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资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大学城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分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清华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北京大学深圳研究生院、哈尔滨工业大学深圳研究生院(以下简称研究生院)在深圳大学城各建设3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或分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
  重点实验室的任务是根据深圳科技发展方针,围绕深圳发展战略目标,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研究生院教学科研服务。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主体是研究生院,深圳市政府对每个重点实验室的建设,按深圳市政府分别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确定的限额,根据建设需要与进度,给予资助3000万元。其余建设、运营等经费由研究生院通过课题研究、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等方式多渠道筹集。
  深圳市政府资助建设重点实验室的资金为专项资金,该专项资金以信托的方式交付于各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主体。该专项资金用于购置重点实验室研究开发、实验所必需的科研仪器、设备。严禁截留、挪用和挤占上述专项资金,否则,深圳市政府将追回全部已下拨的资金。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科研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课题选择应注重应用基础性研究,研究和产业化相结合,开展创新性研究,优先选择符合深圳产业发展需要,以及深圳经济社会发展亟待解决的科技、经济等选题。
  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成果转化时应优先考虑深圳企业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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