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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三)组织行业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新技术及新产品推介等活动,参与等级考核、鉴定,协助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四)代表本行业的企业进行反倾销、反垄断、反补贴措施的调查、应诉工作和向政府提出调查申请;

  (五)制定并负责实施行业内部争议处理规则,协调本行业与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生产经营事宜,协调本行业产品、服务的价格,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的出口秩序;

  (六)按法律、法规授权或者政府及部门委托,开展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

  (七)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标准的建议,并参与制定、修订有关标准;

  (八)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供其会员使用;

  (九)组织会员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承担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 行业协会依法承担公共事务,或者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相应事务的,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行业协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强行要求入会;

  (二)通过制订行业规则或者以其他方式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非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三)向会员乱收费、乱摊派,限制会员开展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参与其他社会活动;

  (四)在会员之间实施歧视性待遇;

  (五)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与本行业经营业务相同的经营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 行业协会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规则,所提供的产品、服务达不到质量规范、服务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可以依据协会章程、行业规则采取警告、批评、同业制裁、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行业协会对本行业进行违法经营的非会员单位,可以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会员对行业协会的行业规则、行业自律措施或者其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请行业协会进行复核,或者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非会员组织和个人认为行业协会的有关措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行业协会予以变更,也可以依法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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