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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

  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选定的审查机构不得与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技术标准要求。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质量负责。
  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文件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建设监理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施工图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第五十八条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前应当进行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室内环境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相关验收文件资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并由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备案。
  第六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保修范围和期限内,质量缺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修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应责任。保修范围和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使用、装修、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现有工程的结构体系或者损害结构安全、消防及抗震功能。
  第六十二条 抗震设防区内下列已建成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抗震鉴定:
  (一)未经抗震设防的;
  (二)已经抗震设防,但设防的依据与国家现行规定的设防烈度和设防标准不一致的;
  (三)因改造、装修、安装更换设备或者改变使用性能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四)经过破坏性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使抗震能力下降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的。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地方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国家、省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由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六十四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抗震审查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审查意见进行勘察、设计。未经专项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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