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负有监督检查分包单位施工现场有关活动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分包现场派驻相应的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并承担分包范围内施工现场相应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文明施工。禁止非施工人员擅自进人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周围应当设立维护设施,在显著位置设置工程公告,并按照施工总平面图设置各种临时设施。
执法人员进人施工现场检查时应当依法进行,并出具建设行政执法证件。
第三十七条 在建设工程中推行担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建设监理及中介服务
第三十八条 建设监理单位及从事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审查、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关系。
施工企业、房地产企业、建设工程使用产品生产企业不得成立或者投资参股建设监理、工程检测、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国有单位投资以及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控股的建设工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国内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造价咨询。
第四十条 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文书,应当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四十一条 下列建设工程施工必须进行建设监理:
(一)国有投资、参股或者融资的大中型项目;
(二)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众安全的项目;
(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建设监理的项目。
第四十二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建设资金使用和施工安全以及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承担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四十四条 禁止建设监理单位等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下列行为:
(一)与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二)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中介服务活动;
(三)泄露、非法转让依法应当保密的业务和经济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合同与造价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承包、分包和监理等中介委托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劳务分包单位应当与所雇佣的劳务作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