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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有效期截止前三十日内确定中标人,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三天。
  其他投标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
  第二十七条 本章规定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具体范围与招标程序按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工程承包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承包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
  (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三)投标人串通投标。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领取施工许可证。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其中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款的百分之三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拆除工程施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拆除工程具备可拆除条件;
  (二)已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三)有拆除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
  (四)拆除现场采取的安全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承包,也可以分别发包给不同承包单位承包。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必须自主完成建设工程主体部分勘察、设计,经发包方书面同意,可以将非主体部分分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自行完成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可以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专业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分包工程施工。
  劳务分包单位可以承接施工口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分包的劳务作业。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从事工程施工活动应当使用取得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第三十三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转包。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施工转包行为:
  (一)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相关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与施工承包单位不符的;
  (二)承包单位将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由分包单位采购的;
  (三)承包单位在主体工程施工过程中,没有自备的大型机具和主要施工设备的。
  第三十四条 施工承包单位承接建设工程,应当确定与工程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项目管理机构。
  项目管理机构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相关管理人员组成。在施工进程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未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动。
  一个项目管理机构及其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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