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前款所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第二十五条 职工认为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应当支持职工依法提出申诉、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并提供帮助。
第二十六条 企业工会应教育职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企业工会应支持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和管理,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技术协作、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和提合理化建议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企业工会应教育职工尊重投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投资经营者与职工的团结合作,共谋企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企业工会应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文化技术,举办各种业务技术培训班,提高职工的素质,组织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娱、体育活动,活跃职工的文化生活。
第三十条 企业工会应协助企业合理使用住房、保险、福利等基金,妥善安排职工的生活福利事业。
第三十一条 企业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同企业协商解决职工提出的合理要求,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秩序。
第四章 工会工作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活动场所和设施,并可根据财力和工会活动需要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挪用、调拨工会财产和经费。
第三十三条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本企业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拨缴的经费在税前列支。
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筹建工作结束,并经上级工会批准正式建立工会组织后,不再直接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本企业工会拨缴工会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