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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2005)

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7号)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经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3月25日通过,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6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2005年6月15日

吉林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吉林市

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的决定

(2005年3月25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改 2005年6月2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吉林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决定对《吉林市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工会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履行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删除第二条。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
  3、第四条修改为“第三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工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4、第五条修改为第四条。
  5、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 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建立工会组织,并为上级工会帮助、指导企业职工建立工会提供必要条件。”
  6、第十一条修改为“企业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企业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企业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企业的会员联合建立企业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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