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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研究生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教发[2006]2号)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和《关于贯彻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05]22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我省研究生办理转学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第21号令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二、本通知适用于接受全日制研究生学历教育的博士、硕士研究生。
  三、研究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含国家批准培养研究生的科研院所,下同)完成学业。如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所有申请转学的研究生必须符合教育部第21号令和学校制定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四、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硕士研究生直接转为博士研究生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6、不符合转出、转入学校关于研究生转学有关规定的。
  五、研究生的转学手续由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每学期期末集中报送我厅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1、办理转学手续时间:1月5日至20日,7月1日至15日。其余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2、转学使用全国统一规范的申请(确认)表(见附件),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同时提供学生原始录取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学习成绩单、学生表现鉴定书、学校指定医疗单位健康诊断书。
  3、我厅办理研究生转学手续统一使用“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专用章”。
  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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