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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预案的通知

  各级医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优化急救工作程序,使相关岗位人员做到应知应会。按照首诊负责、分类诊治、流程规范、措施得当的原则实施现场紧急医疗救治。
  1.参加应急医疗救援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主动与其他应急医疗救护队配合,对伤病员进行分检、现场救护与转运。
  2.到达现场的医疗救护人员要及时将伤病员转送出危险区,并按照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伤后治轻伤的原则对伤病员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当发现大批复合伤的伤病员,现场救护人员紧缺、现场救治条件不足时,应将伤病员按出血、骨折、放射、传染、毒剂进行分类,分别以“红、白、蓝、黑、黄”的伤标作出标志,伤标以15×3.5cm的布条(或类似材料)做成,置于伤病员的左胸前或其他明显部位;如有分类牌则尽可能加分类牌,如没有分类牌,可在伤标上直接写上伤情(如轻、中、重)和急需处置的措施(如手术、绷带交换、洗消等)。
  3. 发生大批伤员时,现场处置措施要突出“急”与“救”,主要包括止血、包扎、固定和正确搬运。救护人员要将经现场处置伤病员的伤情、急救措施、注意事项等填入伤病员的简要病历,并置于伤病员衣裤的口袋内;做好伤病员转送的其他有关准备工作。
  (四)紧急会诊
  在处置大批复合伤伤员和不明原因的中毒等,需要紧急会诊时,其基本程序是先进行院内急会诊和县(市)、区级专家会诊;如难以解决的,再请市级专家会诊,具体由市级医院分管院长或各县(市)、区分管局长决定,医务科(或总值班)专人负责联系,并收集会诊对象的主要临床表现、实验室和特诊检查结果、请求会诊的主要专业等,报市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落实会诊的专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医疗机构的急诊科、重症监护病房(监护室)建设、人员配置和培训。二级以上医院的急诊室按标准建设,三级医院和县第一医院应设置重症监护病房,其他医院设置重症监护室,并按要求装备及管理。
  (二)各县(市)、区急救车辆的配置应逐步达到每5万人口1.3辆。继续完善紧急救援中心(120)与公安(110)、消防(119)等应急联动,处置重大交通事故和重大灾害的紧急救援。
  (三)对市应急医疗救治指挥部指派的各项任务,各县(市)、区应急医疗救治指挥分部和全市各医疗机构指挥组必须无条件服从,受支援医疗单位应该给予支援人员提供必要的保障。
  六、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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