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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预案的通知

  (六)中心血站(血库)
  市中心血站和各县(市)、区采供血机构要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用血保障预案,保持一定的应急储备,确保重大突发事件急救用血。市中心血站负责全市采供血机构的业务指导与督促检查,受市指挥部的委托,收集各采供血机构血液储备资源信息,调度全市的应急用血。必要时与市急救中心联合行动,提高血液运输效率。
  三、指挥关系
  按照本预案要求,各县(市)、区要成立应急医疗救治指挥分部,全市二级以上医院要成立应急医疗救治指挥组。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实行分级指挥的原则,必要时,受市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指挥部的委托,可越级指挥。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治指挥关系参见附件三。
  四、应急处置程序
  (一)预案的启动
  市急救中心、县(市)、区急救分中心(站)、各医疗机构获悉重大突发事件和救援信息后,应迅速报告单位领导和总值班,并填写《重大突发事件急救信息报告单》(参见附件四)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直至市指挥部办公室(节假日报卫生局值班室),由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
  (二)信息报告与传递
  突发事件所在区域的医疗机构在获悉重大突发事件后,应按《关于建立救治重大突发伤亡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甬卫发[2004]216号)的有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迅速上报至市应急医疗救治指挥部办公室(节假日报市卫生局值班室)。指挥部有关人员在向医院、急救中心(分中心、站)、中心血站(血库)等医疗机构发出紧急救护和现场控制指令的同时,按照有关信息报送要求,报告市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了解事件的发生和发展情况,尽快获取最新的各类相关信息,为指挥部进一步决策提供依据。
  在宁波市城区,对确定或可疑中毒和传染病的突发事件,市应急医疗救治指挥部办公室或市卫生局值班有关人员要及时通报市级各有关医疗机构和海曙、江东、江北、鄞州区卫生局,各区卫生局要迅速通报所属医疗机构,并作进一步处置;传染病的报告与处置按有关规定执行。发现确定或可疑的投毒事件时要迅速通报公安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单位,有关部门要采取果断措施,迅速封控现场,便于及时查处。
  各医疗机构在突发事件处理结束后,应及时将处置情况与结果,有关事件的原因分析等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三)现场急救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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