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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4修改)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房屋拆迁管理机构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工程形象进度拨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基础完工拨付20%;主体施工每完成1/3工程量拨付10%;工程封闭拨付20%;工程竣工拨付20%;产权调换房屋入住一个月后,拨付剩余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本金和全部利息。
  第十七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下列情形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一)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实行货币补偿;
  (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三)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产权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意见不一致的,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十八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楼层、朝向、成新、装修、配套设施等因素,以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补偿金额,由拆迁人以货币形式偿还给被拆迁人。
  拆迁人必须按照协议的价格,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时一次性支付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费。
  第十九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结清被拆迁房屋与所调换房屋的差价,并由拆迁人以房屋形式偿还给被拆迁人。
  用于产权调换的期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必须注明安置地点并附所调换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标明栋室号和详细尺寸。拆迁人未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补偿给被拆迁人房屋的,超过协议规定尺寸的建筑面积部分,被拆迁人不承担新增加面积的费用,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少于协议规定尺寸的建筑面积部分,由拆迁人按照安置地估价时点商品房市场价格以货币形式补偿给被拆迁人。
  产权调换房屋的所有权证手续由拆迁人负责办理。所有权证手续必须在被拆迁人入户后90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条 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的用途、结构、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所有权证标注的为准;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的,以产籍登记卡标注的为准。
  估价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为准。
  拆迁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或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已协商一致的,可不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拆迁当事人必须选择具有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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