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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修订)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服务组织应当遵循守法、诚信、独立、科学、公正的原则。
  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并自行完成,不得非法转让。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服务收费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未作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五章 造价与合同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预算定额计价等方法为补充的造价计价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制度。
  第三十一条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项目划分规则和计价办法执行自治区的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定期采集、整理、分析、测算和发布有关建设工程的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单位消耗量、市场价格、技术经济指标、造价指数等信息。
  第三十三条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价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中标价等主要条款一致。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必须使用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承包方应当按照劳务合同支付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
  第三十五条 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发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并支付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一方对竣工结算报告有异议的,可对工程结算中有异议部分,向有关部门申请咨询后协商处理;若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第三十六条 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发包方和承包方可依法签订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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