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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修订)

  第二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和专业工程均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
  第二十一条 有形建筑市场应当为发包、承包、分包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提供设施齐全的场所,收集、存贮和发布与招标投标相关的信息,为建设工程交易的当事人提供规范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评标专家名册,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评标制度。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前随机抽取的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在有形建筑市场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由投标人或委托代理人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它主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有形建筑市场的开办者和工作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不得与任何招标代理机构有隶属关系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和排斥符合条件的企业参加投标活动或者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不得参与评标、定标等活动,禁止向建设单位推荐投标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四)在履行职责时,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五)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第四章 中介服务

  第二十五条 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代理、项目管理和风险担保等均属于建设工程中介服务。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得与行政机关或者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行政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依法选择建设工程中介服务组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委托人指定中介服务组织,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中介服务组织进行合法的中介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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