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修订)

  (一)有专门的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相关工程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和工程管理专业人员。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过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垫资等其他不合理要求。不得以企业所有制性质、注册地址、隶属关系等作为投标人投标的限制条件。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无故中止招标活动。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建设工程项目依法进行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在发出工程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工程招标文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法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取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投标结束后十日内,招标人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但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与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六条 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以建设项目的单位工程为施工发包的最小标段,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发包工程。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方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总承包方与分包方应当订立书面分包合同。
  禁止承包方转包和分包方再次分包工程。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刁难和限制发包方依法选择确定的承包方。

第三章 有形建筑市场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立有形建筑市场。
  土默特右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固阳县、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设立有形建筑市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