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遵循统一、开放、公正、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纸审查、工程检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制,依法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
第六条 凡进入建筑市场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中介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质、资格,并在其资质等级、执业资格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第二章 发包与承包
第七条 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依法实行招投标制度。
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当有三个以上的投标人参加;投标人未达到三个以上的,应当重新招标,否则招标无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概、预算价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勘察、设计和监理等建设工程中介服务单项合同概、预算价二十万元以上的项目,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及装饰装修工程单项合同概、预算价在八十万元以上的项目或者单项合同概、预算价低于上述标准,但总投资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第九条 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一)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
(二)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
(三)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
(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
(五)政府融资的。
第十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可以直接发包,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也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招标人组织工程招标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