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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5修订)

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8号)


  《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2月20日

包头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4年11月24日包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4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 2005年7月23日包头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2005年12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交易和服务活动,对建设工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建设工程中介服务的交易行为和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旗县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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