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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05修正)

  第三十一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工程的自然条件,在权属范围内进行绿化。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所有的管理范围内的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二条 水利通讯、电力线路应专线专用,严加保护。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在专用线路上接线。
  第三十三条 在大型水库,重要水利枢纽工程,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安派出机构,负责水利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五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水利工程管理的各项规章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的安全和正常运行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利用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因地制宜,发展多种经营,提高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
  第三十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有独立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抽调资金,无偿索取或平调各种物资、设备和产品。
  第三十六条 大中型水利工程,由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经营管理;国有小型水利工程的经营管理方式,由其主管部门决定。
  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的经营方式,由该集体经济组织决定。集体所有的水利工程可以承包、租赁、拍卖。
  第三十七条 灌区水利工程实行专门队伍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按灌区设立的灌区管理委员会,是灌区群众民主管理水利工程的组织。
  灌区水利工程专业管理机构或专业管理人员,由该水利工程的主管部门或所有者根据管理任务的大小设置。专业管理机构负责贯彻实施灌区管理委员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第三十八条 灌区管理委员会由水利工程主管部门的代表、受益单位指派的代表和水利工程专业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组成。国有灌区水利工程的管理委员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担任管理委员会主任。
  灌区管理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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