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房屋拆改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房屋拆改必须按照批准拆改的项目和范围施工。
房屋拆改竣工后,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在30日内持设计单位和房屋鉴定组织认证合格的相关材料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禁止违反原设计在住宅楼和含住宅的综合楼内开设浴池。
第三章 房屋装饰装修结构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装饰装修,是指为使房屋内、外空间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房屋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活动。
第十二条 不涉及房屋拆改的面层涂料、贴面砖、铺地板、安装门窗等简易装修施工应保护房屋墙体结构安全。
第十三条 涉及结构拆改的房屋装饰装修,应按本条例第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凡在屋面和外立面架设对房屋结构安全有影响的广告牌、灯箱、牌匾等悬挂物或其他设施的,除按有关规定审批外,还须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并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由具有房屋鉴定资质的技术服务组织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查勘、检测的综合评定。
第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应由利害关系人或有关部门委托的房屋鉴定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鉴定组织的资质管理、房屋鉴定人员的从业管理和房屋鉴定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房屋鉴定组织必须取得房屋鉴定资质后,方可从事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相应的房屋鉴定工作,并使用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的鉴定报告书。
第十八条 房屋鉴定组织和房屋鉴定人员从事房屋鉴定时,必须按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进行,并在规定时限内提供鉴定报告书。
第十九条 房屋出现不安全因素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