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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2004修改)

吉林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11月28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28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四条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城建、市政公用、环保、公安、消防、工商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举报违反房屋安全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二章 房屋拆改管理

  第六条 本条例所称房屋拆改,是指对已建成房屋结构构件的拆除、改动。
  房屋结构构件的拆除、改动,是指拆改墙、梁、柱、基础、基础梁;降低室内地面;在原结构上超标准增加荷载;超过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开门、开槽、扩门、扩窗和在混凝土楼板上凿孔、开洞,以及影响房屋或毗连房屋安全等行为。
  第七条 房屋产权人、使用人应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拆改,确需对房屋进行拆改的,必须事先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履行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在拆改中应保证原有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结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
  改造和利用屋顶、平台、雨篷的,须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并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批准程序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凡需对房屋进行拆改的,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必须持产权证或房屋产权人同意的证明、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拆改设计文件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鉴定组织出具的可行性鉴定报告书,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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