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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04修改)

  砍伐树木者需按照规定向树木所有者缴纳补偿费,同时按照砍一株补栽五株的比例,在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指定地点补栽,补栽树木的所有权归国家。不进行补栽的,按照实际造价承担补栽费用。移植树木必须由园林绿化专业队伍或者在其指导下进行,补栽或者移植的树木须保活三年。
  因交通、生产等事故造成绿地、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损坏(毁)的责任人,应当向绿地、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所有者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 因维护电力、通讯、市政等公用设施需修剪城市树木的,必须报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城市园林绿化专业队伍进行修剪。对先有树木后有设施的,由设施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修剪、劳务补偿费。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设施安全时,设施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树木管理单位。
  第十七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名贵树木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古树名木。对古树名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
  禁止砍伐、损伤古树名木,不得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移植古树名木的,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树木所有者和管理单位须及时申请,经市、区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鉴定,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砍伐、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枯朽或者倾斜,妨碍交通或者危及人身、建筑物以及其它设施安全的;
  (三)已达到更新期的。
  第十九条 在城市园林绿化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挖坑、采石(砂)、取土、埋坟、狩猎、放牧、种植农作物、行车及停放车辆、堆放物料、乱扔垃圾、向绿地和树木排放或者倾倒各种废弃物和污染物;
  (二)碾压践踏花卉和草坪、攀折树枝、扒树皮、撸树叶、采花、摘果,在树上拴牲畜、悬挂物品、倚树搭棚和盖房、钉刻树木,在树下及周围设置烧烤等动火项目;
  (三)哄吓、捅打、扔杂物等伤害动物和进入动物笼舍隔离栏的行为;
  (四)携带各种动物进入公园、游园、广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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