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计划,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统一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实行城市建设绿线控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建成的和规划预留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划定绿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绿线内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线内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确需改变绿线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七条 城市新建和改造项目的绿地面积必须达到下列标准:
(一)城市新建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化用地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30%,红线宽度在40米至50米的道路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
(三)高等院校、医院、疗养院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5%;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等污染物的单位绿化用地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
(五)新建居住区内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居住区内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其中占地10万㎡以上的居住小区公共绿地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10%;
(六)其它建设和改造项目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
达不到以上标准的,实行差额补偿,统一易地建设,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铁路、公路专用绿地和松花江江堤防护绿地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城市园林绿化的要求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 城市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必须由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500㎡以上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和公共建筑附属绿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绿化。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九条 单位附属绿地应制定绿化规划,并实行审查制度。绿地总面积500㎡至2000㎡的,绿化规划须报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绿地总面积超过2000㎡的,须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