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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2004修改)

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001年5月24日吉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7月20日吉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整洁、优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园林绿化包括:
  (一)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游园、广场、道路绿地、绿地内水面等;
  (二)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和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三)居住区绿地:居住区内除公共绿地以外的其它绿地;
  (四)生产绿地: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和草圃等;
  (五)防护绿地:用于城市环境、卫生、安全和防灾等的绿地;
  (六)风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观价值,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和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七)园林绿化设施:亭、廊、花架、假山、水榭、喷泉、休息凳(椅)、围栏、围墙、雕塑、园灯、园路、游船以及游戏和园林绿化宣传等设施;
  (八)观赏动物:公园、动物园、游园内用于观赏的各种动物。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作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工作。
  规划、林业、水利、交通、铁路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美化城市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爱护和维护园林绿化成果,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检举或者控告。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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