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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意见
(粤府〔2005〕110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提高省重点项目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带动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合理增长,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领导
  加快省重点项目建设,是我省科学调控经济社会发展,更好地发挥“排头兵”作用的必然要求,是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迫切需要,是关系我省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的大事。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省重点项目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明确职责和分工,层层落实责任。为进一步推进省重点项目建设,省政府决定建立省重点项目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成员包括省经贸委、公安厅、监察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建设厅、交通厅、水利厅、外经贸厅、审计厅、环保局、安全监管局、法制办,省法院等部门,及时协调解决省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省政府办公厅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工作的督查。

  二、加强用地管理,确保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省重点项目用地的管理,在年度用地计划安排上优先保证省重点项目用地。根据全省重点项目安排和前期工作进度情况,每年9月底以前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研究确定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省重点项目的用地指标由省单列解决,不占用项目所在地用地指标。各级国土部门要依法办理各项用地审批手续,及时提供项目用地。
  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大解决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问题的工作力度。各级政府应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征地拆迁管理的规定,建立省重点项目征地拆迁领导协调机制,制定合理、科学的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方案,依法、依规解决征地补偿和拆迁安置问题。省重点项目应实行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在办理用地报批材料时,将征地补偿款足额预先存入征地补偿款专户。征地补偿款和拆迁安置费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条件的地方要推行征地拆迁支付监理制度。对于应支付给农户的征地补偿款,应采取在银行开具实名账户进行直接支付等方式,减少支付环节,增强支付透明度,保证补偿款按时足额发放到农民个人手中。征地款不兑现、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各级政府要制定具体办法,确保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被拆迁户手中,严禁截留、挪用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费用。各级监察、国土、交通、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征地拆迁资金拨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拆迁户的合法利益。违反规定截流、挪用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费用的,依法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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