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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意见


  四、进一步完善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各华侨农场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从土地承包款等各项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确保华侨农场改制后职工的单位缴费落实到位,建立正常缴费制度。华侨农场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养老金调整办法按所在统筹区域的有关规定执行。华侨农场解决一次性补缴统筹金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要按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就业期间不继续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不再参加地方社会养老保险,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五、妥善解决华侨农场职工医疗保障问题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华侨农场积极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华侨农场,要认真组织发动职工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证归难侨得到基本医疗保障,切实缓解职工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华侨农场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单位缴费确有困难的,可在中央、省支持华侨农场各项社会事业费中调剂解决;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由职工个人承担。

  六、进一步加强华侨农场土地管理
  各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省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华侨农场合法使用的土地权益,妥善解决华侨农场与周边农村的土地权属纠纷,对侵占华侨农场土地的行为要加大执法查处力度。省国土部门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侨办省国土资源厅省农垦总局关于国有农场土地确权与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1〕78号)的要求,督促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切实把华侨农场土地纳入地方统一规划和管理,加快完成华侨农场土地的边界勘测、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地方政府根据发展需要使用华侨农场土地,要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标准给予补偿。

  七、切实维护归难侨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归难侨生活保障工作
  一要继续保持原华侨农场职工承包土地的方式不变。华侨农场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愿意继续承包土地耕种的,华侨农场要以零租金方式给予照顾。在征用华侨农场职工承包的土地时,要参照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规定给予补偿。在华侨农场国有土地整体利用开发中,要切实解决好原承包土地的归难侨的就业出路和后顾之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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